外观检验原则
受过外观判定训练的人员,在一定的灯光下视力为1.0,正确地检验角度,一定时间内规定的距离下,依本标准检验外观。
此标准与工程标准或客户要求矛盾时,以工程规格和客户要求为准。
若此标准未涵盖之部分,由品管课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制订。
外观等级定义
依客户要求,委请业务将产品分成四等(A级、B级、C级、D级),检验 时依业务通知之等级检验,若无通知均以B级检验。
使用者偶而看得到或不常看到的部分,采用C级标准检验。
使用者看不到的部分,采用D级标准检验。
3.2.4 线材部分依客户等级检验,每米为一个单位。
3.2.5 生产单位生产时,除了“A”级产品外,一律以“B”级标准管制生产,当有无法克服之因素时,方得依客户等级管制,出货检验依客户等级放宽检验。
3.3 外观缺点定义:
3.3.1 缺点就是超出了界限而不被接受的瑕疵,除了产品打样时经客户认可这些缺点,如水纹、烧焦、缩水、刮伤等。
3.4 检验之基本要求:
3.4.1 工作台面要保持整齐清洁。
3.4.2 要有能比对签定瑕疵大小的标准胶板或限度样品板。
3.4.3 适当的光源,一般采用日光灯60瓦1米远处。
3.4.4 当两个不同等级的表面相邻处有瑕疵时,应采用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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